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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 特聘专家
吴意诚 Sophie 等人赞同
准确的定义应该是按照该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理由:1、新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假的定义是:视同员工正常上班,所以应按照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2、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绝大多数是参照员工休假之前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来支付这个产假待遇。这是法官为了省事“一刀切”,深究起来是有问题的。比如,员工休假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是1W块 ,这个1W块包括他平时上班的加班工资在内的,按照法理加班工资的待遇肯定得剔除掉啊。因为你休产假的奖励假只是“视同上班”,那么应该给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是给过你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必然会加班吧,所以按道理来讲加班工资是要剔除掉的。
此外,在那些补贴和津贴类,要看每个公司的制度。有些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的就餐补贴、交通补贴,是按照实际出勤的天数支付的,理论上也应该扣掉,对休产假的员工。虽然在法律上视为休产假员工是正常上班,但是她确实不需要跑到公司来真正的坐班。所以说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相对会比较准确点。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一些有争议的待遇是主张扣除的。比如说跟实际出勤捆绑的各种补贴:交通补贴、出勤补贴,如果规章制度有的话。加班工资也应该从法理上剔除掉。理论上产假是视同上班,不等于该员工真正的加了班了。
关于销售人员的奖励假产假工资,是按照她休产假前的12个月月平均收入。计算包括2块,底薪+绩效,是以她休假前12个月前底薪加绩效的月平均工收入,来作为发放这个奖励假的一个标准。
2016-11-01 12:1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