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1.员工在入职本公司之前的工龄应如何证明?
公司如规定:只认可过往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作为前单位工龄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员工在其他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是否能作为累计工龄的依据(开具证明的单位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带薪年假实施办法》 所指的累计工作时间,是不是以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才能算作“累计工作时间”?雇佣关系期间(如临工、劳务工等)的工作时间,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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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14:41:51 补充内容: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 证明材料确定”,其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何理解?工作证明是否属于这类证明?工作证明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有么有什么途径或办法判断?谢谢!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问题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 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 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 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 证明材料确定。 问题点2:以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雇佣关系期间(如临工、劳务工等)的工作时间属于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不计算在内,具体以雇佣协议约定为准,有约定需连续计算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 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2018-05-16 17:5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