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Jacky     
  • 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每天上班4小时,是否可以定义为非全日制工作? 「广东 深圳」
  • 如题,定义为全日制工作后,谈解除合同时的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员工  2001年加入公司至今,2016年签的补充协议,等于同意劳动合同变更。

    现要求员工恢复8H工作制,如果员工不同意,是否可以按协商不成,给于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那怎么个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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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6 11:29:02 补充内容:

    定义为非全日制工作后, 少了个\"非\"字

  •  (2)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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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贵司知识每天4小时但每周是不是超过了24小时呢?经济补偿按照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作为计算进行计算。 协商不成解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协商一致解除,合法解除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法定情形。

    2018-04-26 11: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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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法规定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就是标准工时,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所以要区分标准工时还是非全日制需要从工作时间 计酬方式 薪资方法周期等方面进行判断。

    2018-04-26 11:5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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