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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病假及医疗期 医疗保险 工资支付      
  • 医疗补助 「广东 佛山」
  • 关于医疗补助中使用的月工资标准是否同经济补偿中使用的月工资标准一样: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关于医疗补助中使用的月工资标准相应参考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因为对于患重症或绝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基本为医疗期,是病假工资,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其以前正常工作时候的工资。


    所以对于这个,以下两种方案是否都合法合规:

    1、按法律法规,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基数去计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2、出于对员工的关爱,经济补偿按劳动法规定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基数计算;医疗补助则取员工正常工作时候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基数计算。



    -----------------------

    2018-04-24 08:56:20 补充内容:

    专家,谢谢答复。但是:
    虽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废止,但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现行有效)第22条仍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问题,且现行有效。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对上述规定中的“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进一步解释为“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那这到底给不给医疗补助?

  •  (1)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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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按法律法规,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基数去计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合规,但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因为支付依据已经废止了。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说明已经考虑到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能存在医疗期、停工停产期间、事假区间等情况。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废止,故已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依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 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出于对员工的关爱,经济补偿按劳动法规定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基数计算;医疗补助则取员工正常工作时候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基数计算。

    既然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依据那么也无需考虑支付基数了。

    2018-04-21 15: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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