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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新规《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29日修正通过的)第30条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上述规定,如不讨论多胞胎和难产等增加产假的情形,则广东省内产假“标配”是98+80天=178天。
如属于深圳职工,则在此基础上还可享受晚育假15天。需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在正式修订前依然晚育假15天依然有效,为承接国家计划生育和二孩政策的变化,修订后取消晚婚假15天可能性极大。
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广东省新规已经通过,深圳市旧规依然有效,故私企应执行。
2、奖励的80天和15日天不可做无薪处理,具体到深圳,每月计发产假工资的标准为该职工产前1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016-10-11 12:0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