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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津贴也属于工资总额范畴,经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进行一定幅度的合理调整,公司原因导致调岗的薪资不可以降低除非协商一致,因不胜任工作、生产经营需要、自身失职、过错导致的调整可以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但需具有合理性。
员工因降低300元津贴,不同意调岗,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03-30 08:2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