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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女职工保护 生育保险 病假及医疗期      
  • 病假与流产假是否可以重叠 「广东 珠海」
  • 范例:一名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因保胎住院15天后,后来没保住,变成了流产,如这样的情况,她是否可以享受15天病假工资,再享受42天的流产假?还是应该病假与流产假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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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保胎住院15天属于病假范畴,流产后自流产住院之日起享有42条的流产假并享有生育津贴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

    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018-03-27 08:2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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