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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ystal      并购重组 规章制度      
  • 收购公司后的员工手册适用性问题 「广东 深圳」
  • A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于2017年年底收购龙岗区的B公司。计划于2018将B公司全部近30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全部转入A公司。请问在B公司员工转入A公司后, 

    1. A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直接对他们有效,需履行什么程序?

    2. A公司的员工手册注明了公司地点为坂田,这样是否会造成对B公司员工(不在坂田)无效?

    3. A,B公司在人力资源实操上有很多细节不一样,无法短时间内全部统一,那么如果A公司想用一个员工手册管理两个办公地点的员工,需要对员工手册做出怎样的更新,需履行什么程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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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 A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直接对他们有效,需履行什么程序?

    答:依然有效,员工手册当初制定时就是为了当前及以后的员工而适用的,需要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除非进行修改时需要重新进行民主程序时参与讨论的人员就会有变化。职工代表人数一般占总人数的比例为5%,至少需满足30人的要求。具体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另外在深圳地区民主程序要求也不是太严格,比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七十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七十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如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寻求救济。

    2. A公司的员工手册注明了公司地点为坂田,这样是否会造成对B公司员工(不在坂田)无效?

    答:工作地点不易过细,建议工作地点修改为深圳市,如此根据深圳司法实践在深圳范围内搬迁或工作调动的都是属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针对你的情况建议与B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时工作地点签订为深圳市。若有可能建议员工手册也同步修改为深圳,不然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大困扰。

    3. A,B公司在人力资源实操上有很多细节不一样,无法短时间内全部统一,那么如果A公司想用一个员工手册管理两个办公地点的员工,需要对员工手册做出怎样的更新,需履行什么程序?

    答: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履行民主讨论与公示告知程序。具体的更新需根据企业的性质、管理要求以及当前员工手册适用性审查结果而定。具体更新内容需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2018-03-27 08: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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