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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3期(年终奖)是在1月底发放,14期(花红)是在4月底发放,举例如下:
某员工:
12月工资:5000
13期:5000(1月底发放)
3月工资:5500
14期:4000(4月底发放)
12月和3月工资分别按月工资个税计算;
13期和14期可否合并计税(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即(5000+4000)/12=750,那么个税就是(5000+4000)*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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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18:10:14 补充内容:
专家,您好!谢谢您的解答,但我的疑惑是13期和14期可否合并计税(试用全年一次性奖金)
或者换以下问法吧,以上情况如果按以下方案3纳税是否有问题?
方案1:
12月工资--月工资纳税
13期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
3月工资+14期工资 --- 月工资纳税
方案2:
12月工资+13期--月工资纳税
3月工资 -- 月工资纳税
14期 ---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
方案3:
12月工资 -- 月工资纳税
3月工资 -- 月工资纳税
13期(1月发)+14期(4月发) --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具体计税方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018-03-22 17:48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3期和14期可以合并计税(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即(5000+4000)/12=750,那么个税就是(5000+4000)*3%=270。 合并计算和分开计算的结果也是一样的,5000/12=417 4000/12=333,合计:417+333=750元;
只有将奖金随工资一起发放才会涉及税收变化问题,比如1月份5000+5000-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3500 进行计税,3月份5500+4000-个人缴纳五险一金-3500 进行计税。
2018-03-23 08:1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