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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生效日期: 1997.10.01 已经失效目前可以参考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本篇法规被《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17日发布;2010年9月17日实施)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8-02-24 11:0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