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老师们好!想咨询一下,北京的一家公司,之前从深圳挖了一个技术人员去北京工作,承诺报销北京住宿费以及一月一次回深圳的来回机票费用,不过都是口头承诺,没有书面。三年后,公司领导想逼走这个技术人员,就让人力资源告诉这位员工,从现在起,上面这两项费用不再报销。请问,员工可以以“ 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仲裁吗?或者员工还有别的办法可以对抗公司?
0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若凭票报销北京住宿费以及一月一次回深圳的来回机票费用 则这些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故没法以“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仲裁,所以以后还是要以事先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为准较好。
员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之前报销过的凭证作为证据。
2018-02-05 08:49 发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 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018-02-05 08:53 发表
新手上路 提问规则
更多>入驻专家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张宪民 特聘权威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