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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疑问一:张三2016年5月26日入职,至2017年5月26日入职满一年,他在2017年5月-12月,可享受的年假为2.5天的年假。张三在2018年1月初提出离职申请,1月底正式离职,其2018年是否仍可享受5天年假,如已享受是否可以例扣回来?
答: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疑问二:社会工龄是否员工一入职,只要提供到证明,即可马上享受社会工龄,如社会工龄在离职当月起,是否可以取消?
答:不可以取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 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 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 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 证明材料确定。
疑问三:针对社会工龄,如公司没有按法律法规来执行,会有何风险?
答:风险就是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2018-01-26 08: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