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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my ( 乔达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助理经理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合同期限      
  • 遣散员工时,派遣的工龄需要承认吗? 「广东」
  • 我们有一名员工,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以前跟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我司工作,2012年4月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因业务原因,需要解散该员工所在的部门,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必须计算其派遣期间的工龄,公司方认为其派遣期间签订合同的主体为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且员工自动提出向原劳务派遣公司离职,我司计算N时仅为在我司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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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只有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工龄时需要累计计算,否则无需纳入工龄计算。毕竟派遣工2012.4之前月贵司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因个人原因从劳务派遣公司离职然后再入职贵司,所以工龄无需累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2017-12-20 17: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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