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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小天 zhouh 等人赞同
涉及对劳动者的不当评价问题,影响其就业,同时涉及名誉权、人格权侵害问题。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我们暂且称之为禁止项。有很多HR从业人员不理解为何不能如实填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离职原因。我们认为,除了立法规定的四项内容和离职证明的本质功能两个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就业权或择业自主权受法律优先保护。离职证明中如果有“污点资料”,则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从而影响其劳动力的再生产及其家庭生活,最终会影响社会和谐。
2017-12-11 13:50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的话,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 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 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017-12-11 13:4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