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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10-12-20)
第二十条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关于做好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06-26 )
原文链接:http://www.szzfgjj.com/xxgk/zxtzgg/201706/t20170626_7276061.htm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017-12-02 07:4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