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战 认可专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017-11-16 08:1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