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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合同转移给B和C公司后,A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A公司要么支付经济补偿,要么工作年限合并到C公司进行计算,后续在C公司离职时A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期间。关键在于A公司和C公司的劳动合同转移相关约定是否全面、明确。
法律法规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第二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关系转移时,如果员工要求国内A公司按照员工的在职时间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规?国内A公司是否可以拒绝?
合规,国内A公司是否拒绝在不和C公司及员工的协商与约定,若协商不一致的,不可强制转移,应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后由员工再行决定是否和C签订合同或者是另谋职业的问题。
2017-11-14 12:4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