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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13:49:36 补充内容:
如果我们约定工资总额2600(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样合规吗?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加班费必须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900为基础,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广东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5.1)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
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五十四条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知识点: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2017-11-14 12:3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