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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医疗期确定问题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进行确认,至于精神病这个特殊疾病是否需延长医疗期问题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另外医疗期是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因病或非因工情形下导致的。
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的情形。在处理上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医疗期依据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最典型的规定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42条、45条。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2017-11-10 19:0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