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战 认可专家
计划内流产的,依法享有一定天数的生育津贴待遇。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11.06
生效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12.20
生效日期: 201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017-10-27 20:3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