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战 认可专家
需要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登记。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制定机关: 劳动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017-10-27 20:5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