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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phie ( Vitra Furniture (Zhuhai) Co., Ltd )     培训与服务期      
  • 根据公司人才发展计划,由公司选派销售人员参加由公司付费的在职继续教育课程(2年左右,不仅仅是培训),劳动法对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是否有相关的约定 「上海」
  • 根据公司人才发展计划,由公司选派销售人员参加由公司付费的在职继续教育课程(2年左右,不仅仅是培训),该员工在上班同时进行继续教育的学习或培训:

    劳动法对此类在职教育或培训有相关的法规约定吗?公司如果和被选派的员工约定在服务期限内学费偿还条款,合法合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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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有具体规定,约定服务期内离职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支付尚未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2017-10-25 21: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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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由公司选派销售人员参加由公司付费的在职继续教育课程是否和销售能力提升有关还是一般的素质提升教育,是否属于专业技术能力提升的付费培训至关重要,若非专业技术培训和销售技术技巧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那么只能属于素质教育或出于流才的需要作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已,另外根据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基本的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差异还是挺大的,虽然都需要企业进行支付培训经费但性质截然不同。

    提供专项培训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两大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之一。“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等,员工的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属于此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培训员工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且对于服务期的长短,法律上没有上下限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

    第一,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只能是专项的培训费用,是在国家规定的培训经费之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例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又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等等。总之,专业技术培训指的是有支付凭证的专业技能培训:比如进修、专业技能辅导培训(一般外出)、技术学习等;不包括上岗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安全培训等。

    2017-10-27 07: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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