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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病假及医疗期      
  • 关于跨计算医疗期周期问题 「广东」
  • 员工A于2010年1月1日入司,入司前工作满5年,A于2015-10-1申请病休,2015-12-31累计病休满3个月,A于2016-1-1-要求申请医疗期6个月。请问A的医疗期是2015-10-1至2016-3-31?还是分了两段(1)2015-10-1至2015-12-31及(2)2016-1-1至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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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冼武杰   特聘专家     

    员工A的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5--10年期间,所以,员工的医疗期是9个月,计算周期是15个月。
    员工A首次病休是在2015年10月1日,医疗期是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月12月31日之间确定,只要在此期间,累计病休满9个月,就属于医疗期满。如果在此期间,累计病休没满9个月,就属于本次医疗期没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员工A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

    2017-10-23 15: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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