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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目前无具体法律依据,一般都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深圳地区有规定可有12次的产前检查,已有的规定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期:2012年4月28日)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5年7月9日)
第五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附件1: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附件1 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甲功三项(备选);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D滴度检查(备选);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第十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5〕1188号】
二、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 51.主动接受婚前和孕前保健,孕期应当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 6.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6〕631号】
(十五)女性孕期接受至少5次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保障母婴健康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 释义:女性怀孕后及时到助产服务机构建卡,接受产前检查,整个孕期接受至少5次产前检查。孕期过程中,如果返乡或者外出待产,要携带好产检记录到新居住地的助产服务机构登记,并连续接受产前检查。产科医生若建议需要做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则应该接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降低出生缺陷儿出生。所有孕产妇均要求住院分娩,保障母婴安全。 7.《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017-10-14 07:3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