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战 认可专家
在佛山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如季节性订单变化)导致临时性内部岗位调整的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调整薪资是否合理要看调整的幅度与调整的依据,是否有劳动合同约定或岗随薪变的制度,前后差异200元左右差异不是太大同时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合理的,关键在于薪资调整的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建议先你对比有异议的话可以先行和企业沟通看看是否可以不降薪及具体的做法依据,是针对一个人还是整批人的,若仍然无法协商也可以通过工会、劳动监察进行调解。
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
(二)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7-09-24 08:1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