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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员工患重病(癌症), 已休9个月病假了(厂内年资2.5年), 合同即将到期,
请问可以在病假未休完前依合同终止日进行终止合同吗? 还是需休完24个月病假, 合同顺延至病假结束. 依法规的做法, 请专家们回复&指导.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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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13:28:08 补充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是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医疗期满为止,只有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才可以因期满而自然终止(找到以前类似的,律师回复的).
郑新战 认可专家
linda 等人赞同
之前律师的回复没有问题
1.问可以在病假未休完前依合同终止日进行终止合同吗?
答复:不可以终止,需顺延至医疗期满方可终止,顺延期间无需续签合同不涉及二倍工资问题,但需要向员工送达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法定顺延通知书。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2.是否需休完24个月病假, 合同顺延至病假结束. 依法规的做法?
答复:依据广东人社厅的复函特殊医疗期并非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依然需要依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应享有的医疗期。
法律法规依据:
2.1《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2.2 医疗期正确核算方法:
注意事项:
1.若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情形下,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N+1的经济补偿,同时需经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后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若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017-09-21 17:4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