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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我公司去年应EICC审核要求调整工资计算方法,不能按基本工资除以月应出勤天数来算日工资计算缺勤扣款,故最终用扣除缺勤天数算:月工资=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
现状:
今年8月29-31日分别入职了一些员工,他们分别上3天、2天、1天班。因为8月应出勤23天,所以这三批员工分别缺勤160H,168H,176H,我们给其计算实得基本工资如下:
2030-2030/174*160=163.33
2030-2030/174*168=70
2030/174*8=93.33
问题:
8月29-30日入职的员工反映我们少算了一天工资,其算法如下:
2030/174*24=280(相差116.67)
2030/174*16=186.67(相差116.67)
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该诉求?是否需要补差?那如何补差比较合理,毕竟在小月(20天、21天)时公司采用的算法会比员工提出的顺算要多些。
急盼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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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13:21:05 补充内容:
邹律师:您好!我司之前的算法就是按您讲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实际计薪天数。去年客户安排的社会责任审核员对我司这种算法列出了不符合项,认为大月扣款没问题,但在小月(20、21天)时扣款扣多了,应按21.75计算才合规。所以才调整了算法,但又遇到了上述所列出的问题。针对此,您有什么解决建议,谢谢
邹兵 特聘专家
Akira Hannes 等人赞同
2016-09-18 12:08 发表
邹兵 特聘专家
邹兵 等人赞同
针对你补充的问题,我个人的建议是,第一:与客户社会责任审核员详细沟通,纠正他们以往对工资计算方法的错误理解和要求;
第二,如果说服不了,假如公司也愿意稍微增加一些员工工资,则可以考虑对那些当月只有20或21个工作日的月份,将20日与最低工资2030元所折算出的小时工资12.6875元/小时作为计算那些只有20或21个工作日月份的月薪的标准,也就是当月有20个工作日,按12.6875计算发放当日实际出勤工时对应的工资,当月为21个工作日的月份也按12.6875元/小时计算当月实际出勤工时对应的工资,假如出勤21天,且每天工作8小时,则工资为2131.5元,该金额比月最低工资2030元多出101.5元,而对那些每月工作日为22、23的月份,则维持以2030/174=11.6666元/小时的标准计算对应的工资,对于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内工资远超过最低工资2030元的员工则不做调整。因为每月工作日不同而采用不同小时工资来区别计算当月工资的做法,可采用在工资条、员工手册或公告等各种方式公示给员工,同时可在工资条加以备注。
2016-09-27 16:0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