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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A公司,民营企业,做空调配件,公司在职员工700人,流水线员工实施计件薪资。
因公司产品及管理理念原因,部分在职员工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近来因业务发展,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作出了变革——半年内终止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普工(一线员工)的劳动关系。其中,甲员工2008年(46岁)入职至2015年一直在公司关键岗位担任技术员工,在此期间公司与员工仅签到了为期2年合同(之后没签到任何协议或合同)。如果公司将于甲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员工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应以什么标准来支付薪资? 针对该现象员工是否有经济补偿,如果您是甲员工能挣钱到多少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