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zhouh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深圳是否还适用? 「广东 深圳」
  •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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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zhouh   等人赞同

    自《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日期:2013-01-01) 实施后已不再适用。参见附件梳理与总结

    说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在广东地区,早在1997年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就有规定,职工因病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该条同时规定,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死亡抚恤待遇。而当前深圳市已将职工非因工死亡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而且《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为特区立法,具有优先效力。

    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5fae4f6e-c944-40c7-bc40-eb955e56db5f?platform=Android&downloadLink=2

    2017-08-30 14: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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