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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不论女方是正常生育还是流产、终止妊娠的,为充分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与照顾,男方均依法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http://www.rd.gd.cn/rdhy/cwhhy/1228/jyjd/201609/t20160929_154392.html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另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 天;难产的,增加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15 天;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15 天;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42 天。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017-08-22 09:4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