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Eric      生育保险 产假及陪护假  工资支付 涉税问题      
  • 关于产假工资是否应正常代缴个税的疑问 「广东 东莞」
  • 《生育保险条例》中有提到“生育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产假期间企业不发放产假工资,员工产后申报生育津贴,入账企业再转给员工,则全额免征个税。

    但实操中,现在员工休产假一般都是先由企业正常垫付其产假工资,待员工产后再协助提供相关咨料由企业HR向社保局申报生育津贴,社保局将津贴入账公司账户,再由HR判定如果津贴低于已发给员工的产假工资,则以已发产假工资为准;如果津贴高于已发给员工的产假工资,则将差额部分再一次性补发给员工;那么请问:

    1、员工产假期间企业逐月垫付给员工的产假工资,需给员工正常代缴个税吗?法规依据是什么?如果要正常代缴个税,可产假工资明明就是企业垫付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条例》中有提到“生育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存在矛盾?

    2、一次性补发的差额需正常代缴个税吗?

    以上,请老师解疑,谢谢。

    -----------------------

    2017-08-16 12:35:55 补充内容:

    感恩郑老师的详细回复。非常感谢。
    原本我的理解与郑老师一下,产假期间逐月发放的应该免税。但是在实操中,相关部门机构的认可度可不一致。我曾不止一次咨询,但不管是地税局,还是社保局,或是人力局,暂时没有一个部门机构认可“产假工资”可免征个税一说。地税局回应道”社保局发放下来的生育津贴有社保局的发放文件作为依据,可以认可是免税的生育津贴,但逐月发放给员工的是产假工资,既然是工资收入,就应该纳入所得税征收“;而社保局则回应道”社保局认可由社保局发放给企业的一整笔生育津贴免税,至于企业逐月发放给员工的产假工资,是不是等同于企业垫付生育津贴,是不是应该免税,不在社保局范围内,不作回应“。也曾咨询法规专家,意见也有不一。
    综上所述,尽管想进行免税作业,但也担心补税风险存在。而很多企业HR同行在实操中,也存在似类困扰。
    还请老师指点迷津。感谢!

  •  (2)个回答   收藏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leo   等人赞同

    1、员工产假期间企业逐月垫付给员工的产假工资,需给员工正常代缴个税吗?法规依据是什么?如果要正常代缴个税,可产假工资明明就是企业垫付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条例》中有提到“生育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存在矛盾?

    答复:员工产假期间企业逐月垫付给员工的产假工资无需代缴个税。,依据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逐月垫付的工资等同于生育津贴数额不一致时就高补差)

    2、一次性补发的差额需正常代缴个税吗?

    答复:一次性补发的差额无需缴纳个税。因为依然属于生育保险待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六条有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日期:2011年9月1日)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7-08-15 12:54 发表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janet   等人赞同

    个税也没多少,为了保险起见可以代缴,反正后续存在生育津贴和原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可以补差给员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017-08-16 15: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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