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zhouh     
  • 公司在职员工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公司的监事是否属于双重劳动关系? 「广东 深圳」
  • 1、公司发现某一在职员工与多家公司存在关系,包括担任某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某一公司的股东(50%股权)、担任某一公司的监事,公司能否认定该种情形为双重劳动关系从而进行相应的处理?

    2、与该员工相关的两家公司均在员工的安排下与公司发生合作关系,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而员工的劳动合同有约定,员工不得从事与单位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包括投资创业、被第三方雇佣),否则属于严重违纪。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1)个回答   收藏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Lolali.mao   等人赞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劳动者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兼职行为的,若规章制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有约定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017-08-10 18:37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