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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上面已经注明了员工的工作起止日期,还需要补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吗?如何规范化?详情请见下图,谢谢!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备以上内容即可,另外离职原因是否涵盖自行决定无强制要求、其他的对劳动者的工作期间评价、对劳动者后续就业不利的言辞尽量不要体现。
2017-08-04 17:1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