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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现行的劳动法规或实施细则有关于员工带薪年假的规定吗?
当天国家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如下:
1.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1.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1.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8.02.15】
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
1.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2.现行的国务院令第514号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之规定: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3.如果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累计年限来计算累计年限是否违法或违规?如果违规,如何处罚?
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累计年限来计算累计年限肯定涉及违法或违规,发生争议的,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即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可以先行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直接进行仲裁,要求企业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年休假天数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支付标准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另外的处罚措施: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 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 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07-28 13:12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说明:
1.若是在广东地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若是在深圳地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九十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发布日期】2013-04-25
职权类别 |
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行政处罚 |
34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责令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
|
2017-07-28 13:22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最早规定年休假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2017-07-28 16:3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