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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法律法规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2.二婚婚假和初婚天数一致,均为 15 天。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2017-07-27 07:5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