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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GEI      病假及医疗期 医疗保险 工资支付      
  • 超过医疗期后的病假工资标准 「江苏 南京」
  • 您好!如果一名员工已经超过医疗期,但公司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名员工继续请病假的话,请问是否还应发放其病假工资?如应发放,那么标准如何?有无什么法律方面的规定?谢谢!
  •  (2)个回答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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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七       

    以下内容来自大成律所杨傲霜律师和黄华律师的回答:

    是否是同一疾病?如果超过医疗期,就要通知上班了。

    法律规定了医疗期,但同时又规定“病假”工资,没有规定医疗期工资,所以这是一个麻烦的地方。我见过支持与不支持的案例都有吧。从法律角度,劳动合同法是赋予公司解除的权利,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又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2017-07-20 09: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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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超出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一般有两种选择:1、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2、继续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医疗期满后企业做出的决定判断)
    操作要点:
    1.医疗期满要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解除 要么双方协商一致按事假处理继续缴纳社保,事假后回来继续上班,事假期间保留劳动关系。
    2.医疗期满后看单位批的是病假还是事假。单位如果批的是病假,就应该给病假工资,说明单位同意延长病假期。如果是事假或明确表示不给病假工资,就不用再给了。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政府令第223号 已废止仅供学习研究之用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发布;2011年2月21日实施)废止
    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2017-07-20 11: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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