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上,可以得出:
第一、经济补偿标准一律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只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才需要确定该处的“当地”的含义。
第二、上述第一点中的“当地”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确定。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优先,只有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才从其约定,否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确定。
2017-07-12 17:1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