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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是否有义务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那些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设公司故意不按法定要求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亦未及时提出异议,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故意不签收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公司应当如何防范?
2、 为便于管理,公司预备将所有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含新入职员工及在职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统一延至某一固定时间(如2020年1月31日),即以非固定年限的方式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行?假设在此过程中,同样不按法规要求,故意规避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更大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
3、 在公司业务不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与单个表现较差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已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际面谈时不提及工作表现,仅分析公司经营状况)?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2017-07-05 21:0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