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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17-07-20 12:55 发表
王强 特聘专家
如果公司的《员工手册》同时做出以上两款的约定,证明这份《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很失败的。因为第一款的规定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即:只要员工在工作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就可以将其辞退。
而第二款是完全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很难具有可操作性的,因为要符合这一款前置条件的证明难度是很大的,公司要不然需要证明:员工因兼职而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如何证明?),要不然需要证明:公司已向其提出抗议,但该员工拒不改正(如何证明?)。总之,要符合上述第二款的条件难于上青天。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两款的规定是矛盾的,司法机关肯定会做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因此,这再一次证明,东拼西凑的员工手册是会误事的。
2018-01-23 17:4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