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HR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公司的《员工守则》中规定,员工如有以下情形,直接辞退。请问这种规定是否合规。 「广东 佛山」
  • 在工作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未经公司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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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解除需满足的条件: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需举证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和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记录。入职登记资料、名片、对外签署的文件、上下班出入新单位的视频等。同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比如无法顺利开展工作导致停线、交期延误、工作停滞等。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3.依法制定的员工守则需符合法定要件,即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合理,履行了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并保留有证据。
    符合以上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7-07-20 12: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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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强   特聘专家     

    如果公司的《员工手册》同时做出以上两款的约定,证明这份《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很失败的。因为第一款的规定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即:只要员工在工作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就可以将其辞退。

    而第二款是完全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很难具有可操作性的,因为要符合这一款前置条件的证明难度是很大的,公司要不然需要证明:员工因兼职而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如何证明?),要不然需要证明:公司已向其提出抗议,但该员工拒不改正(如何证明?)。总之,要符合上述第二款的条件难于上青天。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两款的规定是矛盾的,司法机关肯定会做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因此,这再一次证明,东拼西凑的员工手册是会误事的。

    2018-01-23 17:4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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