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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深圳有A、B、C三家公司,现为了经营发展需要,逐步会注销B、C公司,原在职员工与B、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需转移至A公司,请问该如何操作劳动风险最低?
目前内部讨论有两种做法:1、将现有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有效期分类:(1)劳动合同半年内到期及无固定期限的员工,签订原合同终止协议,与A公司新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注明原工龄连续计算;(2)劳动合同有效期超过半年的员工签订三方变更协议,将原合同主体由B、C变更为A,变更协议约定福利、工资、社保等权利义务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另一种做法是,全部员工签订原合同终止协议,与A公司新签劳动合同。
这两种做法是不确定,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一种做法,操作变更主体协议的,是否可以不算1次劳动合同签订?以上哪种做法更好,或者有更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