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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大海 等人赞同
您好,不可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为该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社保就必须支付生育津贴,否则就是违法行政,用人单位无法报销的,是社保局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找社保局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转而找女职工退还。
2017-06-28 14: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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