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晨阳 认可专家
首先,规定劳动者因事假导致一定缺勤率,作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
但要注意如下两点:其一,缺勤率的要求不可太苛刻;
其二,明确约定是整个试用期内缺勤率或者单月缺勤率达一定数值即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前者更公平合理,后者有风险。
至于病假:
1、不要约定因病假缺勤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亦可享受医疗期保障,医疗期内不可按劳动合同法40条无过失性解除,遑论按劳动合同法39条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解除,这一约定被司法否认的风险太大;
2、单位可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病假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试用期中止,待病假结束后恢复试用期,便于保障单位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考察权,否则很可能病假结束时已过试用期。
可采用如下表述,来自王冰律师:“鉴于试用期是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互相考察的期间,因乙方病假,致使无法相互考察,因此双方约定,在病假期间,试用期暂时停止计算”
2017-06-26 11:4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