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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女职工保护 生育保险 产假及陪护假      
  • 员工没有结婚证却流产,是否享受流产假及流产假的工资待遇?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是享受生育假不享受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这两种做法的逻辑是否是统一的? 「广东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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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会华   认可专家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全国法规和广东省规定),对于女职工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假)和产假待遇并没有规定“须符合计划内生育”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未婚先孕的职工流产的情形,应享有15天的流产假,以及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流产的医疗费用。

    但,经咨询广东某一线城市社保部门,实操中的做法是,对于非计划生育内怀孕(包括流产),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和流产医疗费用时,社保部门会因单位无法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而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

    另,由于法律法规之间本身存在冲突、各地做法不统一,以及法律与实操会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当地做法后再行操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第三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017-05-27 16: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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