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ronnie     
  • 本公司生产部员工享受月度和季度绩效奖金,原政策规定,产假期间发放100%奖金,但休产假期间也可以正常拿到绩效奖金,在计算部门效率时会对正常出勤的员工有一定影响,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是否可在奖金方案中重新进行修改规定如下\"产假期间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 对此,广州市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 「广东 广州」
  •  (1)个回答   收藏   
  • 3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Lolali.mao  Sophie  苏菲   等人赞同

    1、奖金分配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还需要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2、根据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因此,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是跟其个人产假之前的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相关的,与产假之后的标准无关。贵公司的规定可以按照本条修正。

    2017-05-18 10:34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