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武杰 特聘专家
Lolali.mao Jimmy 等人赞同
当前的司法实践,对这个问题,实际上认识是有分歧的。
主流意见认为是不能。当然,我也看到,越来越多的判例,是认定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那么,分歧主要在哪里呢?
主流意见: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同一单位跟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即使离职后,他再重新入职单位,实际上也还是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的关系,所以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这个意见就是比较死板地执行法律了。你不能说这种意见就错了,因为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另一种意见:
如果劳动者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入职,有可能职位或岗位发生了变化,也有可能他这些没变化,但是岗位或职位的要求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跟之前他入职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一概不能试用好像也不合理,所以,如果重新入职之后,至少对于岗位不同的劳动者,还是应该允许约定试用期的。
应对措施:
措施一、签订协议、约定考察期。
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清楚,多少个月属于考察期,考察期的工资多少钱,考察期通过后的工资多少钱,考察期通不过的,调整到什么岗位去工作,该岗位的工资是多少钱。
措施二、更换用工主体。
换一个新单位跟这个员工重新签合同,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吧,这样处理的话,至少,在形式上看起来,是合法的。
2017-05-15 13:0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