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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
你们好!
我公司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前几年在深圳市福田区设立了办事处,目前有几名销售代表(包括由汕尾公司内部应聘到该办事处的销售代表)长期在那边任职,偶尔需要带领客户到原厂(汕尾)参观或培训学习,请问这几名销售代表(包括内部应聘的员工)的合同是与汕尾公司还是深圳办事处签订?工作地点应该如何体现?会否要求必须按深圳标准购买社保?(我公司目前只按汕尾标准为深圳办事处人员购买社保,且不提供住房公积金)有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谢谢!
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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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0:45:35 补充内容:
1、按公司目前的组织结构,深圳办事处的上级部门是市场业务部,也就是汕尾公司其中的一个职能部门。
2、公司标准合同中涉及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的内容表述如下:
(1)、甲方(即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XXX(部门),从事XXX工作。工作地点为:XXXXXXXX所在地,乙方可能根据工作需要会不时出差。
(2)、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包括派驻甲方分公司、临时或长期所设办事机构或合作机构等。如果需要,乙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甲方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