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Eva      工伤保险 工资支付 福利      
  • 工伤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 「广东 深圳」
  • 一个6级工伤雇员于2008年3月29日发生工伤,由于脑部受伤,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故享受每月2130元的伤残津贴,现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N+1 的补偿金及48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该雇员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78元,请问用哪一个作为N+1 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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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4 09:48:33 补充内容:

    个案发生在深圳

  •  (1)个回答   收藏   
  • 1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Lolali.mao   等人赞同

    在广东地区,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017-05-04 10:5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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