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可见,贵公司符合前述规定的实质和人数要件,但还需要经过变更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按照2N的标准进行赔偿。
2017-04-27 13:1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