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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对广东地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总结,请广东地区老师和律师指正
依据是广东地区适用的法律、规定、法院意见,包括: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称“48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以下简称“2012广东纪要”)
(仅作为理解2012广东纪要的参考)广州中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参考》(2017年3月27日,以下称“广州参考2017”)
前提:讨论的都是劳动关系始于2008年之前,并在2008年之后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经济补偿金(如有)、赔偿金(如有)的计算基数
都是解除或终止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月平均工资”),不区分2008年之前的年限还是之后的年限。
如果月平均工资超过解除或终止时的三倍社平的,计算基数应为该三倍社平。
需要区分情况的结论
1.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1.1 月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社平:三倍社平*2*工作年限(包括2008年之前的年限,但合计最高不超过12);
1.2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三倍社平:月平均工资*2*工作年限(包括2008年之前的年限,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
2. 经济补偿金
2.1如果是因为不能胜任或协商一致解除
2.1.1月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社平:三倍社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三倍社平*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
2.1.2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三倍社平:月平均工资*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月平均工资*2008年之后的所有工作年限
2.2 如果是不能胜任或协商一致之外的、481号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即协商一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频临破产或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三种情况
2.2.1 如果月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社平:三倍社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三倍社平*2008年之后的所有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
2.2.2如果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三倍社平,则计算公式:月平均工资*所有工作年限
2.3按照481号规定无需支付但按照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1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44条第(一)款
2.3.1 如果月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社平:三倍社平*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
2.3.2如果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三倍社平:月平均工资*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2017-04-17 10:28 发表